|
登录可以看到更多精彩内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关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健康发展。7月底,《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拟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共7章53条,从医保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行为的合规性等。
为保证医保基金监管执法有力,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法行动、联合查处重大案件。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失信行为名录制度,将纳入失信名录单位的有关信息纳入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对纳入失信名录且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单位和个人,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并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对纳入失信名录的医药机构降低医疗保障基金预算总额。
条例草案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欺诈骗保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举报线索登记、立案、结案和反馈程序,对符合规定查证属实的欺诈骗保行为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线索和奖励信息保密。
湖北日报讯
|
|